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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六、完善建筑节能的政策扶持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

  (一)加大对建筑节能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修编、建筑节能新技术科研开发、成果推广、试点示范以及既有政府办公建筑改造、建筑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市区在2010年底前建成不少于5项省级及以上低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示范工程。各级政府也应建设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二)制定落实建筑节能经济扶持政策。对从事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100%予以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6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60%或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技术开发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体系建设。市建设局要加强建筑节能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并以各类示范工程为载体,加快新材料、新技术的集成应用。各类工程应优先选用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新技术、新材料。加强产学研联合,培育一批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生产的产业化基地。市建设局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系统的现场应用监督,对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生产企业,及时予以公示、处罚。

  (四)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市场的节能机制和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组织,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七、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领导和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筑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在市政府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各部门严格按目标责任书要求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形成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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