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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全市城镇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的国家标准,并将节能要求落实到每一栋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十一五”期间启动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试点;政府投资项目应率先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切实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形成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备案的闭合管理。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建筑节能作为项目审批的重要条件,明确有关要求,落实相关投资。发改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前的建筑节能评估制度。国土部门要把建筑节能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合同。规划部门在规划审批时,应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对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管,确保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要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关。房管部门要严把房屋预售、销售、产权登记环节关,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要载明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施工图设计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设计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贯穿工程项目“三大控制”的全过程。工程质监机构要做好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监督,推行现场热工性能检测,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建设单位应在工地现场和售楼场所公示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指标、节能措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要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严肃查处。市建设局要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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