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优先扶持被投资项目。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优先安排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
(十八)建立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激励机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可比照享受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
(十九)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创业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无锡工商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研究、部署本市创业投资业的发展战略和具体措施,研究解决创业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创业投资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十)为创业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服务,认真培育创业投资项目,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市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对接活动应邀请创业投资企业参加,积极协助解决创业投资企业所投项目在推进上市、并购重组和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大创业投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告知性备案管理工作。对申请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可向市金融办申请办理事后告知性备案,便于加强服务,享受政策支持。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同时向省发改委申请备案。
完成告知性备案且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我市政策支持,并接受告知性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在省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同时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并接受省备案管理部门监管。
(二十二)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管理层回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退出。鼓励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或其他投资公司依法参与对创业企业的购并活动。加快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逐步建立全市统一、开放、功能完善且运行规范的区域性“大产权”交易市场,为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和交易实现投资退出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