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快培育一批创业投资项目源。鼓励创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办研发机构、组建各类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展项目合作,为创业投资提供丰富的优质项目源。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科技创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等,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创业企业。对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的高成长中小科技型企业承担的科技项目,各有关部门应优先列入我市各类计划项目予以支持。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新模式的中小服务企业进行资本投入。
四、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
(十一)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发展专项资金,总规模为10亿元,通过阶段参股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十二)大力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海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凡符合我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达到其管理资金的70%,并且其中不低于30%投资于初创型企业的,经主管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五)帮助争取省及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帮助其争取省财政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的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待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制定。
(十六)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按不高于其实收资本的3%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与市政府一次性安排的2000万元财政资金构成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风险投资损失,以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