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文件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即按照规定标准有资格完成该工程监理的投标人)内容的责令改正,没有改正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售给投标人。
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只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严禁投标人将在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作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机构人员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当众启封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并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评委和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将在建工程的监理人员作为拟派监理人员参加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拟派监理人员方面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 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禁止采用最低报价法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