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监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其技术人员应当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并应当达到相应招标代理机构的标准,经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监理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质量控制要求,安全监督要求,工期进度控制要求,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概(预)算价格;
(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资格审查条件;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监理取费应当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挂靠投标行为。
投标报价低于国家规定取费标准下限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金额不得低于2万元,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实行投标保证金托管制度。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该托管账户,并由该托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向招标人和责任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招标结束后,托管账户开户银行凭招标人及责任招标投监督管理机构的证明,将投标保证金退回到该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