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
(二)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工程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理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投资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监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工程监理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第八条 投标资格审查提倡资格后审,邀请招标不得采用资格预审。
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超过15名时,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确定不少于9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应当确定不少于7名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九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监理招标需要的资料;
(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工程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递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报名、递交投标申请书、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进行资格预审;
(五)必要时召开投标预备会或者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
(九)评标并形成评标报告及确定预中标单位;
(十)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