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招[2009]5号)
各市(行署)建委(建设局)、省农垦、省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行署)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交易活动。
第六条 工程监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