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新技术产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光机电一体化)和航空航天等项目。
3.服务业。投资1.5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
4.农业产业化。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项目。
5.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更新改造、扩建项目。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总投资1-10亿元(不含10亿元)按总投资额的0.5‰比例计提奖励;10-50亿元(不含50亿元)按总投资额的1‰比例计提奖励;50亿元以上按总投资额的2‰比例计提奖励,用于奖励项目建设有功人员。
第五条 加大对总投资50亿元以上项目的资金扶持力度,上述项目除在建期间各种税费按第四条执行外,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市级财政分享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新增税收,五年内按比例返还项目建设单位,用于企业发展(第一年返还50%,第二年返还40%,第三年返还30%,第四年返还20%,第五年返还10%)。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六条 项目投资总额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额为依据。
第七条 申请投资项目奖励的企业,项目开工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申请表》。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是否符合奖励范围进行审核后,建立项目建设进度档案。项目竣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投资和税收情况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建设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奖励资金及新增税收返还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