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
(三)二等奖,奖金1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2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8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二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
(四)三等奖,奖金5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万元,产业化投资人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三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成果奖不设定名额,奖励等级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空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获得奖励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在市级新闻媒体曝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激励市内外企业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资金纳入市和县(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产业布局的企业新开工建设、更新改造、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奖励。
1.工业。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铁矿开发、炼铁、炼钢、轧钢、石化、化工原料项目;日产水泥熟料4000吨以上及投资2.5亿元以上的其它建材项目;投资2亿元以上的机械装备、医药、轻工食品和纺织服装项目;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的超临界发电机组,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联产机组和抽水蓄能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