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授奖
第七条 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具体申报日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成果奖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评审和授奖:
(一)申报。申报人持技术成果申报资料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申报。申报资料包括:
1.成果简介。包括成果名称、主研人员、技术来源、技术水平、先进性和成熟性、应用前景和市场分析等。
2.成果证明文件。包括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权威部门检测报告等。
3.产业化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设备清单、经济效益预测。
4.项目前置审批文件。包括备案证或核准证、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开工许可证。
5.申报信息登记表和申请表。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发。
(二)评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选,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参评成果进行专家评议,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在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内相对人如有异议,应书面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异议成立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异议不成立或无异议的即予以授奖。
(三)授奖。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
第十条 成果奖设立以下奖励等级:
(一)特等奖,奖金5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10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40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
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第六条规定;
2.技术水平国际先进及以上;
3.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
(二)一等奖,奖金300万元。其中,奖励成果持有人60万元,奖励产业化投资人240万元,用于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