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和《石家庄市企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是指获得国家法定部门鉴定(授予)的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或专利技术、知识产权清晰、具备产业化条件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成果。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以下简称成果奖),奖励包括证书和奖金,由市长颁发。成果奖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成果奖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为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人,且必须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进行产业化项目建设。
第六条 申报成果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清晰,技术成熟先进,创新点突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和省、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促进全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具有明显推进作用;
(四)产业化程度高,成果转化迅速,示范、带动作用强,推广价值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