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龙港区东窑自然港湾内停泊渔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9〕1号)
为服从服务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4月6日始至6月16日止,对停泊在龙港区东窑自然港湾内渔船予以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有偿收购原则。凡在2009年3月23日前停泊在龙港区东窑自然港湾内并持有合法有效“三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海洋捕捞渔船实行一次性有偿收购。
(二)自愿转港原则。不同意收购的,可自愿转港并给予相应补偿,港地自选。
(三)依法清理原则。对无“三证”渔船将依法予以清理取缔,不予补偿。
二、渔船处理补偿标准
(一)持合法有效“三证”渔船收购标准
1、按收购船只每千瓦补偿2000元,以船检部门记载的功率为准。
2、船籍、户籍均在本地(龙港区滨海街道、双树乡)的,以船检部门记载的功率为准,按每只每千瓦1289元的标准给予再就业补助费。外地户籍的,不享受再就业补助费。
3、船体收购价格(含机器设备)以物价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为准。
4、自愿转港转籍的渔船,按本渔船功率每千瓦1000元给予补偿。
(二)持有临时证件(不含特定)渔船的收购标准
1、按渔船功率每千瓦1000元给予补偿。
2、船籍、户籍均在本地(龙港区滨海街道、双树乡)的,以船检部门记载的功率为准,按每只每千瓦1289元的标准给予再就业补助费。外地户籍的,不享受再就业补助费。
3、船体收购价格(含机器设备)以物价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准。
4、自愿转港转籍的渔船,按渔船功率每千瓦1000元给予补偿。
三、处理期间内,影响渔船生产的,按每船每月每千瓦290元的标准补助。
四、渔船收购或转港转籍办理程序。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收购或自愿转港转籍渔船的渔民,到龙港区海洋与渔业部门登记,并报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复核。符合收购和转港条件的,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船检部门检验,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委托物价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与船主签订渔船收购协议书,兑现补偿金。自愿转港转籍渔船,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