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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三、退税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要严格按照财监[2003]11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提供退税申请及相关资料。现对文件要求的部分资料具体内容及形式补充规定如下:

  1.完税凭证。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除提供支付税款的有关银行单据外,还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清算结论。纳税人年度最后一次申请退税时,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清算报告。税务机关原则上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出具相关意见。

  3.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要提供税款所属期内所有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财务报表。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要提供税款所属期内(季、月或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5.银行结算的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例。由负责初审的财政局按照真实性、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通过银行结算的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例,并对其准确性负责。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对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未受刑事或县以上有关部门相应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由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自行提供并对申明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不要求相关部门盖章。但负责初审的财政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以核实申明的真实性。

  7.根据财政部退税审批系统的要求,首次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要填写《退税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5)。

  8.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初审、复审及终审机关各留存一份。

  四、退税基础工作及监督检查

  1.负责初审的财政局应加强退税基础工作。除按财政部规定对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进行实地审核外,还应建立退税统计台账(格式见附件6),按户逐笔登记受理、初审、退付情况。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

  2.负责初审的财政局应按月与有关国库对账,并按季(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向所在市(州)财政局报送退税报表(格式见附件4);市(州)财政局应于季度终了后8日内汇总行政区划内再生资源退税情况后报专员办和省财政厅。负责初审的财政局应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向专员办和省财政厅报送再生资源退税工作总结和全年退税情况表(格式同季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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