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财驻鄂监[2009]45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上述文件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的原则,现对有关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一些具体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退税审批程序
1.初审。实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级有关企业申请再生资源退税的初审工作;各市、州、林区、直管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及所属没有实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县(市、区)有关企业申请再生资源退税初审工作。负责初审的财政局同时负责对有关纳税人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资格的认定。初审的具体业务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法规税政部门办理。负责初审的财政局应向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行正式请示公文上报初审意见。
2.复审。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负责再生资源退税的复审工作,并将复审意见报送专员办。
3.终审。专员办根据省财政厅复审意见进行终审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对市、州、林区、直管市和省管县(市、区)财政局下发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4.各有关国库部门按照专员办的批复办理相应退税手续。
二、退税申请时间
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按年申请退税。为减轻纳税人的资金压力,武汉市纳税人月缴纳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湖北省内其他地区纳税人月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月申请退税(在本通知下发后将纳税地由武汉市迁往湖北省内其他地区的再生资源纳税人,一年内不得申请按月退税)。针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缴纳税款变化情况,专员办和省财政厅可对申请时间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