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

  (十九)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对城镇中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在城镇继续找工作的失业农民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失业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3个月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要紧密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领域,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行业和需要发展的职业(工种),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对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促进其自主创业。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由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补贴。

  (二十)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技能储备培训。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个月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延缓进入就业市场的时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扩大技工院校招生规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实训,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后备技能人才。各技工院校要积极承担农村“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培训结束后,对有继续学习意愿的学生可录取为技工院校正式学籍继续学业。对上述人员开展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稳定就业局势工作

  (二十一)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地要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切实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一项重要目标,作为对政府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省、市、县各级财政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状况和需要,依法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认真做好调查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及时跟踪掌握就业局势的变化。

  (二十二)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建立和落实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及农民工、大学生就业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列出清单,重点联系,及时了解情况,建立应对规模失业的预案制度。

  (二十三)积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点是监控和防止企业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的,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要切实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