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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


  (十五)扎实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以流动就业和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为主要对象,依托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系列活动。对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及时提供岗位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帮助其转换岗位。对已返乡的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鼓励其自主创业或就地就近就业。加强企业用工信息收集,做好城市和县、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信息对接,引导返乡农民工有组织地外出就业。
  五、加强职业培训,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基础作用

  (十六)健全和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培训计划,扩大培训规模,加大培训力度,切实将更多的劳动者组织到职业技能培训中去。依托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就业、再就业和创业能力,为稳定就业局势培养和储备专业技能人才。

  (十七)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培训或转业转岗培训。对按规定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职业培训,提升职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指导企业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计划,依托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技工院校组织实施。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

  (十八)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失去工作返回家乡的农民工,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要紧密结合我省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实施“十大工程”新开工建设项目的需求,重点围绕铁路、交通、建设、电力、医药、煤炭、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已返回家乡从事农业产业化的农民工,由当地相关部门组织培训,重点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开展农村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实用技能培训。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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