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


  (五)政府开发岗位安置就业。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开发就业岗位,积极拓展现实急需填补和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救助服务、生活服务等新型服务领域,重点开发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物业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社区服务岗位。充分利用新建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新的增长点扩大就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大力开发城乡基层面向群众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非列入编制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六)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切实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至5万元。切实落实担保基金对逾期3个月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按时代偿政策。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视同首次贷款给予贴息。省级财政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再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对全省各市(地)、县(市)为鼓励就业、再就业发放的小额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从而扩大全省用于鼓励就业的各类小额贷款担保的能力和规模,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和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地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发放的前提下,对自谋职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对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要严格按政策把关。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支持创业的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七)拓展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扶持农产品精深加工和销售,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强化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服务,努力使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全力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对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引导和服务,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给予政策扶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