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
(黑政发〔2009〕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我省经济发展特别是对企业的影响正逐步加深,就业压力明显增大。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发展特别是就业的影响,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切实把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一)充分认清当前就业面临的严峻形势。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就业局势产生的重大影响已经开始显现,主要是经济增速减缓导致经济发展对就业增长的拉动作用降低,新增就业岗位难度加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就业岗位不稳定;经济发达省份企业岗位需求量减少,农民工提前返乡增多;就业困难群体增加,尤其是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度进一步加大。就业面临的形势,比以往更严峻,任务更繁重。
(二)切实把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稳定就业局势,事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关改善民生和社会稳定,事关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千家万户”的理念,把就业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力以赴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积极开发岗位,千方百计地扩大就业
(三)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扩大内需的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合理进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增加就业的数量;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者的技能培训;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接收农村劳动力就业。
(四)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切实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扶持政策,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