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5)严格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要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并加强对其的安全教育,增强遵章守纪意识,严禁超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治理运输车辆定期检测和警示标志配备。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应取得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和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及防护用品。地方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设置“环境敏感区域”标志,严格限制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政府安全监管
1、治理化工(危化品)布局不合理的问题。要制定和执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推动化工企业进入化学工业园区或化工集中区。
2、治理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问题。要严格查处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进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搬迁、关闭工作。
3、治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问题。要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4、治理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的问题。要推动采用13类危险工艺的化工过程安全技术改造,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积极采用新技术特别是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技术、工艺和装置,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化水平。
5、治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够的问题。要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进行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治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7、治理和打击非法运输活动。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
8、加强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和通报协查制度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查处通报等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深化联控监管机制建设。
五、烟花爆竹
(一)企业安全生产
1、治理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不完善问题。生产企业工艺布局、内外部安全距离、工房建筑结构、防护屏障和消防、防雷、防静电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危险工房内机械和电气设备安装符合规范要求,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危险品中转工(库)房、总仓库与其生产规模和品种相适应;制(装)药工房内的药物粉尘及时清理(洗),含药废水妥善收集处理;经营(批发)企业仓储设施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零售点安全条件、储存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生产、经营企业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监控和报警措施健全有效。
2、治理“三超一改”问题。生产企业危险工(库)房标志标识、危险等级、定员定量健全、正确,岗位操作规程科学、适用;严禁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工房用途,严禁制药、装药、插引、封口、中转等重点部位超药量、超定员,禁止在非危险生产区进行危险生产作业和在危险等级低的工房进行危险等级高的工序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