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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治理事故隐患。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定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体制机制,加大安全投入保障有效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法定检测、检验手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要符合政府制定的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在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4)治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制定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要落实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设立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能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治理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做好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建设,试生产(使用)方案经过备案后方可投入试生产或者使用。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已建项目要依法与环境敏感目标保持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顿。

  (6)治理监控措施不足的问题。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要在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采取安全监控措施,明确落实监控责任,监控手段齐全有效。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过程要有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自动监视和控制措施,并保证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单位

  (1)治理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要求,不得超范围销售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制度。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认真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治理加油(气)站防火距离和检维修管理。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防火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要编制科学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和配备的相应的应急器材。

  (4)强化充装单位的装载和防护工作。充装单位岗位要建立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查验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严禁超量装载,液化气体充装站要有防超装措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应采用万向节管道系统,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必须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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