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应急管理。制订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和应急预案,准备物资器材;对尾矿坝及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
(4)加强闭库管理。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要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二)政府安全监管
1、治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以及未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项目;治理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治理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企业。
2、治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不规范、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
3、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问题。
4、治理矿业秩序混乱和事故多发地区。
5、督促治理尾矿库危库、险库和病库。
6、治理事故调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问题。
7、治理安全标准化工作不到位、不落实问题。
三、石油天然气开采
(一)石油企业安全生产
1、治理井喷失控安全隐患。井场安全距离,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和使用,起、下钻操作,压井材料储备,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处理等要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2、治理硫化氢中毒安全隐患。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井下工具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设备的配套,点火程序的制定和点火器材的配备等要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3、治理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防爆安全隐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配套,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等方面要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要求。
4、治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隐患。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和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措施要落实。
(二)政府安全监管
1、治理石油安全监管力量配置不到位问题。
2、治理石油企业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不落实问题。
3、治理所辖区域石油企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不到位问题;治理石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管理情况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不规范、不到位问题。
4、治理石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不规范问题。
四、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其他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化工企业
(1)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特别是要做好夏季防高温、防雷电、防汛、防台风工作。
(2)治理“三违”现象。要认真制修订并严格执行防火、防毒、防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要认真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能够取得实际效果,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