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将创新资金拨入项目承担单位,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设立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市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标准,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等工作;
(三)提出市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
(四)负责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和定期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省创新基(资)金项目。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市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综合审查,提出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科技局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市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市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资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