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市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三)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七条 市创新资金不支持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市创新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类型的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一次性资金支持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一)无偿资助
1、一般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初期、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但企业资金较少的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3、根据年度计划,需市创新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或需地方给予匹配的已获得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负责审议和发布市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市创新资金支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