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扶持、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我市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为了加强对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09年3月26日
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设立大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
第二条 市创新资金来源于市本级财政预算拨款,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市本级财政预算情况和市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市创新资金的管理,提高创新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市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市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