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
(八)授予或撤销“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九)批准缔结或撤销友好城市关系;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涉及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市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变更;
(四)农业和农村工作,扶贫工作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五)有关人口、土地管理与利用、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科学技术、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
(六)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域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区县级行政区划变更和市人民政府的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的方案;
(八)重特大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十一)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