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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9修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7号7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7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调整方案、本级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和本级政府决算;

  (四)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五)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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