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五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6):
(一)第一类100%;
(二)第二类10%;
(三)第三类5%;
(四)第四类暂缓上交;
(五)第五类免交。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上交比例为100%,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为100%。
第十三条 省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认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四条 省本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省财政厅及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