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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省本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省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

  法律法规对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交,省本级企业按规定上交。

第二章 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省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5)。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省本级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本级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省本级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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