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省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省本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省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
法律法规对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交,省本级企业按规定上交。
第二章 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省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5)。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省本级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省本级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省本级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