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9〕35号)


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各省本级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精神,对省本级企业自2008年度起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收缴,其中:税后应交利润上交先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施行,21家省属县级电力企业从2009年度起实行,其他企业根据情况分步实施。

  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实际情况,2008年度税后应交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请各有关企业按规定申报交纳,各预算单位认真组织监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资委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收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结合省本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简称省本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省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省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