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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随工资支付,其余部分(日工资收入的200%)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在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当年已请病假、事假、哺乳假的天数,应先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中扣除。
  十、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视为已休假,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本人应及时向单位提出补休调整计划,如本人未及时提出调整的,按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处理。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无法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一、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十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把加强年休假管理与日常考勤、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建立健全专项考勤考核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享受当年年休假的,请事假超过当年年休假的天数在次年年休假的天数中予以抵扣。
  十五、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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