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三、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四、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计划;未按时提交年休假计划的,视为自动放弃,只享受正常的工资收入。各部门(单位)于1月底前,根据本人提交的年休假计划,结合各自工作特点,进行综合平衡,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执行。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特殊情况,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于1月底前写出专题报告,经人事部门综合汇总,报同级政府批准。
七、工作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当年可以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机关事业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前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
八、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人员少、工作忙等为由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也不能因休假而出现缺岗、工作断档等情况,影响工作开展。休假期间若遇紧急工作且必须由本人完成的,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安排,事后由单位及时安排补休。
九、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