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工作与休假的关系,制定好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德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人事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下同)。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3.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