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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3.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征收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或与已办理合法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将商住房屋或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4.免收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返乡农民工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只需凭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的有关证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6.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创业的支持力度。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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