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发〔20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稳定就业局势,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握“创新有为、务实求进”的工作基调,以统筹城乡就业、构建扩大就业与促进创业长效机制为目标,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特色经济,通过构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组织领导体系、创业培训体系、政策扶持体系、创业服务体系,优化创业环境,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带动能力,积极营造全民崇尚创业、竞相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形成政府促进就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参与创业的社会格局,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1.力争到2010年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2个以上县(市、区)达到省级创业型城市标准。2.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创业型企业,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大型创业企业和企业集团为龙头,中小型创业企业为主体,个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的新型创业格局。3.从2009年开始,5年内对1万名城乡劳动者实施创业能力培训,力争每年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业初始成功率达到70%以上,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0%以上,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1.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2010年底前,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1次,有效期6个月。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予罚款。
2.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任何投资主体,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均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注册资本(金)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分期缴付;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不需要每个股东出资都达到20%。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著作权、专利权等作为出资申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