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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14.严格执行原化工部颁布的41条禁令、《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加强动火作业、电气作业、拆除作业、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借鉴航空企业、煤矿企业推行的“手指口述”管理法,运用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等一系列行为,对工作过程每一道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要领进行确认,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减少操作失误,确保安全生产。
  15.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措施、期限、资金、责任人和防范措施“五个落实”。
  16.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2010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
  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主动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8.每年1月份,化工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中央、省驻德有关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接受现场核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报告,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要求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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