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
8.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要求,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法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法定要求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认真实施“责任关怀”行动,树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意识,通过自愿承诺,不断改善健康、安全和环保状况,提升企业安全发展水平。
9.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和工艺水平。2010年底前,所有采用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和高危险化工储存装置必须实现生产过程中危险环节关键操作的自动化控制,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检测和超限报警,生产装置的安全联锁停车;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加氢反应等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化工装置属于安装改造范围的,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和使用相应的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装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评价。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加氢反应等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每2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0.鼓励有关企业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进行技术改造。组织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