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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三、开展专项整治,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3.根据全市化工企业依法取得许可证及证照齐备状况、产品及产业发展受国家政策的支持程度等14个方面情况,确定在全市开展“四个一批”专项整治活动。一是优化提升一批。对基础条件优良、发展潜力大的从业单位,进一步提升安全发展水平。二是规范改造一批。对基础条件较好、经过改造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加强督促改造,规范化管理,及时消除隐患,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水平。三是治理整顿一批。对基础条件一般、仍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从业单位,一律停产停业,限期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四是关闭取缔一批。对基础条件差、经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4.开展对加油、加气站点的专项整治。对加油、加气站点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无成品油经营许可、安全经营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加油站点和无手续的加气站点,以及无法达到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站点,一律予以取缔。
  5.按照“产业集聚”与“循环经济”的原则,依法规划市、县化工集中区(园区),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完善水电气(汽)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明确化工集中区(园区)规划意见,2009年9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化工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自2009年4月起,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须在规划的市、县化工集中区(园区)内建设,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集中区(园区)。对没有规划化工集中区(园区)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
  四、严格安全许可和管理人员从业条件
  6.安监部门对未经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的危险化学品项目,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出现“未批先建”现象的县(市、区),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安监、环保部门停止对其辖区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发改、经委部门停止对其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直到清理、整顿完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进行现场审核,要把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现状一致,是否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企业安全管理情况作为审核的重点。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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