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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8.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10个工作日前,要交同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并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做出决策。
  9.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后评价应由决策机关组织,或由决策机关委托执行机关进行。行政决策机关要根据评价情况决定是否对决策进行调整。
  10.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或者利用职权影响听证结果、合法性审查结果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1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广泛听取意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要通过备案审查解决文件中容易引起群体性矛盾的问题,对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处理)等关系民生问题的文件,要重点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行政争议及大规模违法事件。密切关注有关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文件的审查,如有关治理整顿、资源开发、土地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治理、城市改造、项目许可审批、治理乱收费等领域的文件。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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