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用地扶持。凡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的生物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一次性交齐出让金后,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按“收支两条线”政策给予一定扶持。
四、加大财税扶持
(九)政府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生物企业,经认定后自投产年度起,除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外,2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的15%给予企业奖励。对注册在我市的生物企业新上生产性项目,新增项目自投产后2年内,实现入库的税收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5%,由企业申报项目,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生物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部返还。
(十)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一)规费减免。凡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县收取的均按收费低限的30%收取,代省里收取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积极引进人才
(十二)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生物企业。在德州经济开发区设立生物产业高层次人才创业园,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进入创业园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中介服务及经济贸易等活动。对携带高水平专利项目的生物产业引进人才,经认定后为其协调解决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100平方米工作场所、100平方米以上住宅。
(十三)鼓励人才柔性流动。打破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市生物企业工作或服务。鼓励帮助引进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对在当地连续工作满5年的生物行业硕士学位以上专业人才,企业为其提供住房,所在地政府提供相应补贴。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健全机构。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的生物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生物产业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生物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简称基地办,为非常设机构,隶属市发改委),为市生物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市政府综合协调服务生物产业发展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生物产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生物产业发展的规划,策划、包装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产业技术开发及创新平台建设项目,指导和帮助包括项目咨询、技术转让、人才培养等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宣传和推介生物产业基地的优惠政策及招商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