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
(琼府办〔2009〕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5〕31号)精神,省政府派出5个考评组,于2009年3月5日至3月13日对各地2007-2008年消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两年来,各市、县政府共召开了208次政府常务会议和相关专题会议,部署消防工作,研究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进一步分解细化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各市、县出台了本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十一五”消防规划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将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工作社会化等内容纳入政府工作计划,推进消防工作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火灾隐患联合整治长效机制,将消防安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并对火灾隐患整治实行函告制度,督促责任单位进行落实整改。
(二)加快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升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一是增加消防经费投入。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两年来全省共投入消防经费2.89亿元,超额完成《责任书》签订的目标任务。二是加快推进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全省县级以上城市以及20个全国重点镇消防规划已编制完毕,海口、三亚、琼海、儋州等市和洋浦管理局已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白沙县已全部完成乡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三是加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两年来,全省新增市政消火栓1713个,海口、三亚、文昌、五指山、临高等市县兴建和改造消防站7个。四是加快消防装备建设。全省购置各类消防器材装备10086件(套),新增各类消防车61辆,完成目标任务的125%,各市、县公安消防站装备配备率基本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