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9年5月10日至8月10日止,考试时间定于2009年10月25日上午9∶00-12∶00,考点统一设在石家庄市,具体地点在下发准考证时另行通知。8月10日前,各设区市统计局将报考人员的材料初审汇总后,由设区市统计局将考生《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附表1),、《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附表2)及上述有关材料报省统计局职改办进行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经省职改办审查合格后,下发准考证。《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及《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可登录河北省统计局网站(http://www.hetj.gov.cn)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3、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师实务》,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理论、相关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考试不指定教材,只印发考试大纲。
4、参加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五年评审有效。省内当年合格标准,由省职改办与省统计局商定后,报全国统考办同意,该证书在省内本年度评审工作中有效。
五、申报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符合
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方可参加评审。
2、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时间安排,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到2008年12月底。
4、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如符合《
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以申报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但取得任职资格后不予聘用。
六、考试费用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要认真做好大纲的征订工作,保证将考试大纲及时发放到考生手中。
七、加强组织领导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制度,是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各级人事职改和统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协调,认真组织好考评试点工作。同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确保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对违纪人员,严格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确保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