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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镇公共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转,引导城镇照明节约用电,提高使用效率,规范收支管理,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和量入而出”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附加费),是指结合海南实际按一定范围和标准,随电价收取,用于保障城镇公共照明的费用。

  第三条 公用事业附加费主要用于公共照明电费支出,结余部分可适当用于补助城镇绿色照明示范项目建设、征收手续费。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符合国家基本建设标准建设的城镇街道、开放性广场、不售门票的公园、街头公共绿地、开放式小游园以及经省政府核准的其它公共场所的公共照明设施所发生的电费。

  (二)用于城镇公共绿色照明、节能技术示范项目的推广应用。

  (三)用于附加费征收手续费。手续费安排不超过年度结余资金(即足额安排年度城镇照明电费使用计划后所结余的资金)的0.05%。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公共照明设施建设,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新增和改建公共照明列入附加费使用计划,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下拨附加费,省审计管理部门负责对附加费的上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大力推广、使用各类成熟的节能、节材、节地等资源节约型照明技术和产品,从政策和资金上积极扶持太阳能、风能等绿色照明能源技术和产品应用于公共照明,构建科学、高效、环保的公共照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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