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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家电下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家电下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9〕147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家电下乡工作,根据当前工作开展进度和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家电下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农业户口认定
  由于我省已在户籍管理上进行了改革,目前新户口本上不体现是否是农业户,对这些户口本上没注明农业户口的,申请补贴时应由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所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农村户口证明作为补充材料。农村户口证明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本住址和号码,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已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但没有按规定办理变更户口手续,户口本上仍显示农业户口的,不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
  二、 销售网点布置
  销售网点应按要求设置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悬挂省里统一的家电下乡标志牌和有关宣传标识,应明确补贴对象及产品范围,规范宣传用语即“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享受政府补贴13%”。要建立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张贴省里统一的家电下乡宣传页,当地补充的宣传页,特别是要大字宣传公布农民购买须知。要配备电脑,做好销售人员信息录入培训,销售信息要当场录入,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在销售后三天内录入完毕。
  三、 销售网点备案
  销售网点备案无时间限定,可以持续进行,但应按规定流程抓紧备案,否则影响销售开展。各县(市、区)第一批公示网点时间截止至2月28日,第二批视各地备案情况继续公示。各中标销售企业为销售网点备案时要尊重销售网点意愿,备案时必须出示网点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不得强制销售网点以其名义备案,销售网点备案后,与其他中标销售企业有家电下乡特许经营协议的,可销售其他中标销售企业经销的家电下乡产品。
  四、 销售网点备案取消机制
  对设置不规范、销售或售后服务出现投诉的销售网点,为其备案的县级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整改告知,整改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县级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取消该网点销售资格,并报省经贸委取消其家电下乡备案,使之不能销售家电下乡产品。
  五、省内可以跨设区市购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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