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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银监会办公厅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09]64号)


在沪中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在沪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你(分)行应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分散资产配置,适当增加债券等可变现资产;应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的授信风险管理,将债券投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管理体系,清楚分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并明确对资金交易人员的交易授权;应及时了解、准确评价债券发行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确保所投资债券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较高的信用评级;应按不同债券种类分别设置投资限额,包括但不限于单笔及累计敞口头寸、单一交易品种敞口头寸限额、单笔及累计止损限额等;应加强利率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度量;对债券投资做好盯市风险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12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管理,防范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市场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商业银行应在整体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框架内,按照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投资指引,明确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债券类型、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及风险缓释策略和方法等,同时明确债券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问责机制,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对相关指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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