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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放宽市场准入,落实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不受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工商登记;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放宽企业出资管理,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期限限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从事国家限制类行业外,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按淄政发〔2008〕60号文件规定,享受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实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
  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并与吸纳的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淄政发〔2008〕60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每个岗位5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县可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从事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科技部门确认后优先列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给予优先支持。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和孵化体系。市政府建立淄博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区县、高新区要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到2010年,每个区县、高新区至少创建1个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示范园或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和支持高校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创建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力量,推动创业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顺利开展。
  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建立淄博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高校、职业院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激发创业潜能。各区县、高新区要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对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要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开业指导,并开展“一对一”的跟踪指导服务。
  七、强化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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