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省、市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应负起更多社会责任,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农业科研推广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或推广,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由同级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免费人事代理服务。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连续计算。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区县、高新区对吸纳高校毕业生较多的企业,要研究制定鼓励优惠政策。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按淄政发〔2008〕60号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切实落实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精神,进一步研究制订具体政策,创造宽松的创业和投资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2009年,市政府多渠道筹资设立1000万元市级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市级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由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事、劳动等部门制定。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分专项资金,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申请5万元以下小额担保贷款,对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的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淄政发〔2008〕6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