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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实施“全科医师培训计划”。从2009年起,每年招募100名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组织进行3年的全科医师培训,计划用3到5年时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招聘3-5名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培训经费按省规定分级负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
  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工作,提高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从2009开始连续5年,每年选聘100名热爱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具体招聘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
  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上述四个方面工作所需经费,按市、区县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执行,具体意见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提出。
  扩大从高校毕业生中征招义务兵的计划。从2009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拿出不低于年度征兵任务数的10%,用于征招派遣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兵源的整体素质。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服兵役期满后,在安置工作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参加我市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时,享受我市参加基层就业项目的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的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淄博军分区会同市民政局、市人事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进一步转变用人观念,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改善劳动用工结构。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权益保障等提供方便,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当地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对企业招用我市生源非本区县(包括高新区)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区县、高新区要取消落户限制。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对当年吸纳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财政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并按淄政发〔2006〕4号文件有关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淄博银监分局淄银发〔2006〕67号文件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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