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县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报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核查。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核查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形成正式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收到各设区市正式验收报告后,组织对项目县进行抽查验收。
项目竣工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项目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方为有效。待经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存档、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