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赣财农[2009]45号 2009年4月20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代农业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凡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农口主管部门审批的现代农业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县、区)承担的现代农业项目,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县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初步验收,设区市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正式验收。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抽查验收。
第五条 省直单位承担的现代农业项目,由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现代农业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设计、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